指導案例5號:XX網絡建設工程項目投訴案
2017年11月20日 10:3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關鍵詞 資格審查/獲取招標文件/集采目錄
案例要點
在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中,對供應商提供貨物和服務能力的評判,是評審活動的重要內容,應當在評審環節進行。招標公告將本應在評審階段由評審專家審查的因素作為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的條件,屬于將應當在評審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標文件購買階段進行,違反了法定招標程序,構成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A委托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XX網絡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6月30日,代理機構B發布招標公告。2017年7月6日,T公司提出質疑。
2017年7月27日,T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T公司稱,招標公告要求供應商需具有CMMI4級證書,該證書是對生產研發軟件廠商的要求,與本項目硬件采購無關。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審查中發現,招標公告“投標人的資格要求”規定:“投標商具有軟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級(CMMI level 4)及以上證書”。對此,代理機構B稱,本項目并非單一硬件采購,項目有關批復以及采購人提交的采購需求均涉及軟件方面的能力要求。采購人A稱,該要求是根據對本項目的基本要求和業務目標而設定的,招標公告“簡要要求”和招標文件“貨物清單”中均有關于本項目軟件需求的體現,如“包含軟件定制開發需求功能”的描述,說明本項目并非單純的硬件采購。
此外,在本案處理過程中,財政部發現本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一是招標公告要求供應商在購買招標文件時需具有“軟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級(CMMI level 4)及以上證書”等條件。二是本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2017年7月3日09:00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2017年7月21日09:30止。三是本項目采購的產品涉及網絡交換機、網絡存儲設備、網絡安全產品等,在集采目錄范圍內,而本項目代理機構B是非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對此,財政部依法啟動了監督檢查程序。
處理結果
財政部作出投訴及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A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代理機構B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針對本項目中對購買招標文件設置審核條件、自招標文件發出至投標文件提交截止不足二十日和未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采購人A和代理機構B限期改正。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關于投訴事項,本項目的申報材料及有關部門審查意見顯示,本項目的網絡建設內容涉及軟件方面的能力要求。同時,招標公告提出了對供應商的軟硬件能力要求,即中標供應商應有智慧校園網絡頂層設計的能力,并能為后續開展的學校應用開發和部署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和建議方案。因此,本項目并非單一硬件采購。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此外,關于另外發現的本項目采購過程中存在的三個情況,財政部認為:一是招標公告要求供應商在購買招標文件時需具備的條件,屬于應當在評審階段審查的因素,不應前置到招標文件購買階段。這種做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二是本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二十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的規定。
三是本項目采購的產品涉及集采目錄范圍內的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而本項目委托非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構成了對上述兩條規定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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