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進一步完善評審專家管理
2022年10月09日 10:55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青海省財政廳近日修訂出臺新的《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評審專家的入庫管理、抽取使用、勞務報酬等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完善。
《辦法》明確進一步強化評審專家入庫管理,增加入庫前需要進行培訓考核和公示的工作機制以及省、市(州)財政部門要先查詢應聘申請人的信用記錄情況方能通過審核等要求。同時,《辦法》還細化了評審專家抽取使用的規定。其中提出,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人員,無需再通過采購人推薦、財政審核抽取的程序。采購人對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承擔主體責任,做好自行選定意見的存檔工作,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備。《辦法》還強化了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增加將評審專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并清理出庫的9種情形以及暫停其在3—12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6種情形等,以適應評審專家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在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方面,青海省財政廳明確,廢止《青海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的通知》,將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作為單獨一章納入《辦法》,增加評審專家不得獲取勞務報酬的情形,并對評審專家伙食費提出具體要求,還明確了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取得的勞務報酬應按照國家稅收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辦法》規定,屬于青海省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既包含集采目錄內又包含集采目錄外的同一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此前的《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要求從評審工作紀律、評審專業水平和評審行為規范三方面,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將評審專家評定為優秀、良好、稱職和不稱職等級。修訂后的《辦法》刪除了相關規定。對此,記者了解到,青海省財政廳刪除評審專家信用評價等內容,主要是考慮到財政部即將啟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其中包括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指標,青海省財政廳后續將根據試點相關情況對評審專家評價工作另行明確。
據了解,近年來,青海省財政廳持續向社會公開征集評審專家,全省有效評審專家規模不斷擴大,專業結構和人員分布更加合理,專家人數由2017年的900余名增長至今年的1600余名,評審類目從200多個增長至目前的735個,較好地滿足了全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的需要。(樂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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