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軍:建立科學完善的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迫在眉睫
2024年02月29日 09:3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 宋軍
近日,財政部等三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2023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對違法違規行業進行專項整治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就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然而,對于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最基本、最需要規范的是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
在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問題上,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如果嚴謹地講,這個規定是有瑕疵的。特別是在目前財政體制下,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并非全是“有權自行選擇”,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是沒有選擇權的,它屬于“法定”委托,只能“選擇”本級的集中采購機構。另一種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才有選擇權。
對于“有權自行選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并沒有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和規范。為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規定,“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實事求是地講,《政府采購法》頒布執行二十年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也實施5年多了,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中,“自主”是執行了,但“擇優選擇”要求沒有落實。原因還在于“優”的標準、規范以及評判“優”的標準具體實施辦法沒有規定。
為了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財政部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意見。針對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模式的改革,筆者對《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理解,主要三個方面,一是采購代理機構的發展方向。即:按照“科學定位、突出特色、強化服務”的原則確定重點代理領域,不斷細化代理的專業化水平,最終采購代理機構走差異化的發展道路。二是逐步推行信用評價管理。即:財政部制定政府采購信用管理相關辦法,明確政府采購信用評價指標和相關評價方法及標準。三是實行專業能力評價。即:推動行業協會制定采購代理機構服務規范和統一的專業能力評價標準,開展專業能力評價,提升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專業化服務水平。
綜上,要將采購人“擇優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力自行行使并規范,必須全面落實實施意見,在細化采購項目、明晰專業領域的基礎上,建立科學、完善的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
一、建立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的前提條件
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與管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細致的工作,它需要有一定的先決條件和必備因素。從目前其他的信用體系建設情況來看,它首先必須是全國一盤棋,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并實行全國統一領導,資源共享。同時,還必須有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做支撐。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體系建設的前提又有自己的特色,它有兩個必不可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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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財政部公開了《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新的目錄是結合當前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實踐和發展方向,參考有關國家標準和通用規范而修訂的,主要是統一編碼體系,促進政府采購與資產管理的有效銜接。新的目錄增加了不少,較為完備。但還有待進一步細化、完善。如醫療系統的采購人,就認為其醫療設備的分類不夠科學,沒有按目前醫療系統的統一專業分類,而且只分到了第三類,不夠細化,應依據醫療設備的特點細化到第五級目錄等。
采購項目科學的細化分類,還涉及到采購人在執行操作中“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規定的問題。目前,采購人在實際操作中,很難理解和把握“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和“采購人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的數額的屬于化整為零”以及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問題?!巴黄纺炕蛘哳悇e”是指那一類或第幾級?是“目錄”中的“編碼”類、“品目名稱”、“說明”類。如“眼科手術器械”,屬于貨物(A)中的專用設備(A03)中的“醫療設備”(A0320),手術器械(A032001),那么,“眼科手術器械”和“外科手術器械、顯微外科手術器械、神經外科手術器械等”都屬于手術器械(A032001),為第四類或第四級。法規規定的“同一品目”是以第幾類或第幾級為準,這就涉及到采購項目是否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和采用何種方式采購的問題。
所以,細化采購項目分類,關系到采購人管理、集中度、靈活性、主體責任強化、采購代理機構選擇等一系列問題。財政部下一次再出臺目錄時,可先征求各主管預算單位、行業協會、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的意見,讓目錄更科學、更細化,采購人更容易理解、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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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強調要求采購代理機構走專業化、差異化的道路,其目的是讓采購代理機構專業性更強,“術有專攻、業有所長”,社會越進步,分工越仔細,讓專業人做專業事。
在政府采購領域,筆者認為,政府采購的專業性分三大塊:
1.政府采購行業知識的專業性。政府采購是建立在多學科基礎上的交叉性學科,具有法規性與政策性、綜合性與交叉性、實踐性與應用性、管理性與執行性特點。專業性特別強,涵蓋了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政治學、倫理學、商品與價格學以及其他相關學科方面的知識。沒有深厚的政府采購專業知識,是很難規范操作政府采購活動的。
2.采購代理內容的專業性。之所以采購人要委托給專業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是因采購人知識的局限性,需要委托專業機構來完成相關采購事項。代理內容分為采購活動代理、救濟代理、績效評價代理、驗收代理、檔案管理等。采購活動代理又可招標代理和投標代理,招標代理又還可以細分為政府采購項目可行性研究、采購需求調查、采購方式論證、擬訂合同、組織驗收等事項。按實施方案的要求分為:市場調查、產業發展趨勢研判、采購合同風險防控等方面專業,以及設定采購需求、擬訂采購合同、開展履約驗收專業化服務等。
3.采購代理對象的專業性。采購對象分為貨物、工程和服務。而僅以貨物而言,又分了八大類,其中,設備分了二十多個中類,小類就更多。不同的設備分屬不同的專業,且專業性十分強,如醫療設備和機械設備完全不同,隔行如隔山。目前,采購代理的專業性一般是指采購代理機構主要從事的代理采購對象的分類。
如果要“實行專業能力評價”,必須綜合考慮上述專業性問題,而不僅僅只考慮采購代理對象的專業性。因此,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先著手細分采購代理對象的專業問題,分到哪一級較為合理?采購代理機構是否貨物、服務和工程都同時可以代理?
二、制定出臺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采購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工作,是落實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的先導條件,沒有信用評價,“擇優選擇”就是空話。因此,必須制定出臺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來規范信用評價工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應該包括且不少于如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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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工作涉及到每個采購代理機構的利益,甚至關系到其生死存亡。因此,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應遵循相應的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原則是基本遵循。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是一種管理模式,其目的是為了規范采購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為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提供一定的依據,因此,必須遵循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只有這樣其信用評價才有公信力、可操作性。
2.寬嚴相濟的原則。在信用評價過程中,表面看好像只是簡單的一種信用信息的收集、記載、匯總工作,但實質上卻關系到行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死,它是一個風向標。因此,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對待原則性問題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必須嚴肅處理,甚至實現一票否決。而對采購代理機構的非原則問題,也就是財政部38號文所提的操作失誤問題,實行靈活處理、寬厚寬容。
3.主觀評價與客觀評價并濟的原則。所謂評價,是指對一件事或人物進行判斷、分析后的結論。評價行為一般主觀意志濃厚,因此,在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中,應更多地考慮客觀因素的評價,主觀評價和客觀評價實行合理的搭配,使評價體系更加科學,評價結果更具說服力。
?。ǘ┎少彺頇C構的信用評價的主管或主導部門
財政部實施方案強調: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財政部制定政府采購信用管理相關辦法,明確政府采購信用評價指標和相關評價方法及標準。從實施方案的字面上理解,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是一項系統的管理工作,它不只是采購代理機構的信用體系,還包括供應商、評審專家,以及其他政府采購的參與人的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依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由于采購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是一項管理工作,它不能委托給行業協會進行,也不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因此,采購代理機構的綜合信用評價工作只能是由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并進行。
(三)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主體
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負責組織實施者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這是不容討論的,但由于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的特殊性,即:一地注冊、網上登記、全國通用。如果信用評價系統僅是一個由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在這個系統中進行簡單的評價,就可生成一個信用評價結果的話,不需要監督管理部門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情況加入到信用評價中去,那就不涉及評價主體的問題。
如某采購代理機構在省會城市注冊,既代理了非省會城市注冊地的省級預算項目的采購項目,又代理了省市的下級市縣級的采購項目,他的信用評價由誰作出,是注冊地的省會城市的監督管理部門,還是由有代理業務的地方監督管理部門?是一個采購項目?還是以監督檢查的情況為主?還是綜合的,誰來綜合?因此,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必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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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采購代理機構開展信用評價的初期,其信用評價的模式或方法十分重要,既要利于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價,又便于采購代理機構遵循和接受,還有利于采購人選擇執行,因此,在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實踐情況下,筆者認為: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評價為宜。分五個檔次,優、好、一般和差、較差。
81分以上的為優,71-80分的為好,60-70分為一般,51-59分為差,50分以下的為較差。
對于信用評價為差的采購代理機構給予半年的整改期,同時,只允許代理貨物500萬元以下、服務300萬以下和工程400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
對于信用評價50分以下的采購代理機構直接給予停業整頓的處理,停業整頓期為三個月,采購代理機構拿出整改意見后,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驗收再同意是否重新開業。
為了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和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可探索將采購代理機構中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與民(私)營的企業分開進行信用評價。因為,無論是在綜合實力等方面,具有國有企業背景的采購代理機構肯定比民(私)營企業都要占優,他們不在一個平臺上。如果在一個平臺上評價,最終的結果是非特殊情況下,大的、國有的采購代理機構一定信用排名靠前,小的、民(私)營的采購代理機構則相對靠后,不利于采購代理市場充分競爭。
?。ㄎ澹┬庞迷u價時間
由于信用評價信息的延遲性,信用評價頻率不可太密,對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時間以半年一個周期為宜,這與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規定保持一致,也便于采購人擇優選擇,還有利于相關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信用評價信息的公布與澄清
無論是那一級的政府采購監督部門對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信息都是全國共享的,這就存在一個信息公開的問題。那么信息的公開之前,都是一個監督管理部門與采購代理機構“博弈”的過程,采購代理機構必然會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需要有一個澄清的方式以及反映訴求的渠道和再監督等。
除此之外,還應該包括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
三、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依據
關于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設定的依據,筆者認為,在目前情形下,其依據有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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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采購代理機構設立的條件,《政府采購法》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除此之外,按事業法人的要求登記注冊即可。對于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三是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四是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五是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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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并未對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內容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以什么為標準才“師出有名”呢?《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既然要實施監督檢查,必然是以對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定要求作為依據,所以,信用評價體系中標準的設定,應參考法規規定?!墩少彿ā芳捌鋵嵤l例規定的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二是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三是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具體還包括: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采購文件編制水平;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詢問、質疑答復情況;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另外,還包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八條監督檢查內容。
(三)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
按照委托代理理論,在委托范圍內,采購人的職責,就是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只要采購人委托給采購代理機構,并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那么,采購代理機構就應該履行采購人的職責。我國的政府采購法規也并沒有將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專門列出,只是散見于法規中。歸納起來,核心的主要有:
1.按《預算法》的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按批準的預算執行,講究績效;
2.落實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
3.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
4.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待供應商;
5.依法處理質疑和配合做好投訴等事宜;
6.合同的簽訂、履行與驗收、支付等事宜;
7.政府采購的績效評價;
8.政府采購檔案的管理;
9.政府采購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采購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標準主要內容定置
如何體現“優”?實施方案中已明確要求,就是通過對采購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管理來實現,目前有些地方探索的“記分式”“考核式”管理模式,只是考慮要求采購代理機構不應該怎么做,而不是引導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去怎么做。
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的成敗,關鍵在評價指標標準設定是否科學、評價內容設置覆蓋是否全面、權重要素設計是否合理等。
因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總的有兩個部分,硬軟件情況和執行操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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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軟件情況又包括硬件條件和軟件實力。
1.硬件條件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采購代理機構設立的基本條件,既包括了硬件要求,也包括了軟件要求。
硬件要求有三個:
一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這是必須的,不可缺少的。
二是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而專職從業人員為由企業繳納社保等費用的非退休、兼職人員。
三是辦公場所、監視設備等的基本要求。
如何判斷硬件的“優”呢?硬件是可以量化的。對于民事責任能力,就是營業執照,無優劣之分。而專職從業人員,5名是起點,當然是越多越好。但依據目前我國采購代理機構的現狀,可以劃分為三個區間段,5-10人為基本滿足,11-30人為較好,31人以上為優。(筆者認為,這應該不包括總公司)。而辦公條件,有專門的辦公、評審和檔案存放的區域。100個平方為起點,101-150平方米為基本滿足,151-500平方米為較好,501平方米以上為優。
“專業能力”既可作為硬件條件,也可以作為軟件實力。
專職從業人員,還可以從專業性上量化。一是專職從業人員受教育程序以及綜合素質。前面講過專業性問題,是兩個方面,政府采購知識的專業性和采購對象的專業性。如專職從業人員為政府采購的“科班生”,后又在工作中專門自學了計算機專業(或在學校獲得計算機雙學位),且專門從事代理“信息化設備”?;蛘邔B殢臉I人員在校所學專業為“財務會計”,而主要從事代理“會計鑒證服務”等。
而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知識的專業性上,還可以通過對政府采購理論的研究,在主要媒體上出版或發表政府采購的方面理論、調研、案例的文章及以書籍等方面反映出來。而能為政府采購法規的修訂提出建議與意見、甚至參與政府采購法規的修訂、討論等則是更佳、更優。
因此,這種專業性也是硬件之一,它可以量化到人均發表了多少政府采購理論與實操的文章、提出了多少次建議或意見,參與本級以上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的討論次數等。
二是采購對象的專業性。如專門從事貨物、服務和工程中的一種,或更細化為貨物中的某一個專業,如信息化設備、或通訊設備、或醫療設備等。這就需要采購代理機構有相對應專業的專職人員。通過考核采購代理機構所代理采購項目專業性的次數、總數等方面去考慮。
2.軟件實力
軟件實力為制度建設,包括三大制度體系:政府采購制度、內控機制和企業管理制度。
制度建設最基本的是有沒有的問題,再才是好不好的問題。三大制度體系建設反映了一個采購代理機構的管理水平。在政府采購制度方面,雖然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已初成體系,但在實操層面上還缺少實施細則。如各種采購方式的操作規程與參與人的職責等,其采購方式不一樣,操作規程與參與人的職責就不一樣。還有如內控機制,如何落實采購文件的“兩審”“兩校”制。在企業管理上,企業的管理制度涉及方方面面,特別是企業的政府采購文化建設、廉政教育、激勵機構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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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高素質的人才隊伍和全方位的管理制度,這只是做好采購代理機構的基本前提。而政府采購的具體操作則是反映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水平優劣的重要標準。
從《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內容來看,其信用評價內容還必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幾個方面:
1.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的真實性;
2.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包括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落實;
3.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有些采購方式的采購程序既不缺少,也不可顛倒;
4.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以及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包括采購文件編制水平、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員工再教育培訓等情況;
5.政府采購回避執行情況;
6.詢問、質疑答復情況和配合投訴等處理情況;
7.檔案管理情況;
8.其他政府采購從業情況。
五、采購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應注意的事項
采購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它關系到政府采購市場的規范與統一,因此,應注意如下事項:
?。ㄒ唬╆P于信用評價中的“權重”設定問題
既然采用百分制,那么就有一個權重設定問題。一般情況下,其信用評價影響較大的事項和內容,其權重設定分值高些、多些。筆者認為,有這三個方面的內容其權重可以相對高些。
1.法規規定的嚴令禁止的事項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些是法規規定嚴令禁止的事項或負面清單上明令禁止的事項,因此,其權重應相對高些。如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等。
2.相關硬性指標和條件
在政府采購法規中,對于采購代理機構的硬性指標要求和條件其實不多,而這些硬性指標是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要求,否則不能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以,這些硬性指標和條件其權重要高些。如檔案室的建設。
3.客觀評價的分值
在采購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中,主要是通過主觀評價和客觀評價來進行。主觀評價可能因評價者的綜合素質而得出不同的判斷,分別給出好、中、差三種不同的評價,而影響主觀評價結論的因素較多??陀^評價在于有與沒有、好與差之間。它不受評價者其他因素的影響,它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此,對于需要通過主觀評價的內容,其權重相對要低些,客觀評價的權重相對要高些。
?。ǘ╆P于一票“否決”問題
在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上,筆者認為同樣存在一票“否決”問題。如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問題,不能只是“打分扣分”這么簡單,而是就該直接停業整頓處理。目前,政府采購法規對采購代理機構中認定的違法行為,如惡意串通的行為。還有如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股人、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的或被其他信用體系執行的,應執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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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的建設,要注重與專業能力評價和政府采購績效評價相結合。
1.與采購代理機構專業能力評價結合
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與采購代理機構專業能力評價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評價體系。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重在全面地、綜合地評價采購代理機構。而采購代理機構專業能力評價是由政府采購行業協會負責,重在采購代理機構專業能力的評價,是一個單方面的評價,專業能力評價是信用評價的一個重要組織部分,在信用評價中的專業性評價中,可以作為一個參考系。
2.與政府采購績效評價相結合
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是對采購結果對經濟、社會、政治影響的評判,是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舉措。健全現代預算制度其關鍵在于提高財政支出績效水平。因此,對政府采購進行績效評價是大勢所趨。所以,在對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上,要綜合考慮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
?。ㄋ模┨幚砗靡幏妒袌龊凸膭畎l展與競爭的關系
推行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其目的是為了規范采購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但事物都有雙面性,可能會造成采購代理機構的“大洗牌”,小的、新成立的采購代理機構的生存空間會被擠壓,采購代理機構可能走向聯合發展的道路,這又不利于“雙創”精神的落實以及采購代理機構的市場競爭與發展。因此,在制定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信用評價體系時,要充分考慮中小采購代理機構的利益,防止壟斷市場的形成。既要考慮規范市場,又要考慮采購代理機構的專業性,還要考慮市場競爭的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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