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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的通知(吉財采購〔2017〕554號)
2017年08月24日 13:06 來源: 【打印】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檢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政府采購中心,各市(州)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財政局,各縣(市)財政局,各社會代理機構:
為維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行為,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全省統一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請遵照執行。
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的主體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是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依法參加評審活動,因付出勞動而獲得的相應收入。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項目,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社會代理機構代理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具體標準如下:
(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3小時以內勞務報酬標準為300元。
(二)評審工作需延長的,每延長1小時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時的,增加50元;超過半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
(三)評審專家對質疑、投訴項目進行復核,或對采購需求進行論證等發生的勞務報酬,參照本標準執行。勞務報酬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四)評審專家到評審現場,發現應回避等情況而未參加評審的,支付交通費100元。
評審工作結束后,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根據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標準和評標時間計算發放,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實名簽收。
三、其他相關事項
(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住宿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參照《吉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并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不得故意拖延評審時間以獲取更多勞務報酬,嚴禁索要超額勞務報酬。
(四)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嚴格按照本標準支付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五)本標準自2017年8月10日起執行(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可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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