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9號:XX倉庫資格招標項目投訴案
2017年11月20日 10:45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關鍵詞 評審因素/量化指標/分值設置/評審標準
案例要點
在政府采購評審中采取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一方面,評審因素的指標應當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標不能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在細化和量化時,一般不宜使用“優”、“良”、“中”、“一般”等沒有明確判斷標準、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另一方面,評審標準的分值也應當量化,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為區間的,評審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到區間。
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的,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B委托代理機構A就該單位“XX倉庫資格招標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3月22日,代理機構A發布招標公告,后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經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D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2017年4月12日,代理機構A發布中標公告。2017年4月18日,C公司向代理機構A提出質疑。
2017年5月19日,C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C公司稱,1.本項目評分標準設置不合法,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2.評標過程未對供應商所應具備的條件進行公正公平審查,主要依據是:D公司僅為新成立的企業,但中標公告顯示其在商務得分中高出了C公司近6分,在技術評分中高出了C公司近20分。
對此,代理機構A稱:1.本項目評分標準的設置是根據采購人B以往倉儲的實際情況等所提出的要求,以實現倉儲財物的安全性和便利性。2.C公司和D公司在商務得分上的差分,主要是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人室外倉庫情況”,而C公司未提供該情況;技術得分的差分,主要是招標文件“投標人室內倉庫情況”要求“存放貨物在1樓”,而C公司可提供的存貨地點不位于1樓。
財政部查明,C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購買了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技術評審表“3、投標人室內倉庫情況”的評分細則要求:“根據投標人室內倉庫(倉庫配套有室內倉儲場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臺倉、有監控攝像、存放貨物在1樓)橫向比較:優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倉庫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為準)”,單項分數/權重為45分。招標文件商務評審表“6、投標人室外倉庫情況”的評分細則要求:“根據投標人室外倉庫場地(倉庫配套有室外倉儲場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圍墻進行物理隔離、有監控攝像、有保安巡邏)的情況橫向比較:優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倉庫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為準)”,單項分數/權重為40分。本項目已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但尚未履行。
處理結果
財政部作出投訴及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投訴事項1屬于無效投訴事項。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撤銷合同,責令采購人B廢標,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針對本項目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采購人B和代理機構A限期改正,并對代理機構A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投訴事項1屬于對招標文件的異議。C公司購買招標文件的時間為2017年3月24日,應自收到招標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而C公司提出質疑的時間(2017年4月18日)已超過法定質疑期限。因此,投訴事項1屬于無效投訴事項。
關于投訴事項2,由于C公司投標文件所顯示的租賃倉庫位于3、4、5、6樓,不符合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人室內倉庫情況”中“存放貨物在1樓”的要求。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此外,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標準設置有“優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等,存在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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